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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2017-04-24 11:07:40  93658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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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鲁民〔
201485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413号)精神,有效解决城乡公益性公墓(包括公墓、骨灰堂、骨灰塔、骨灰楼、以及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纪念花坛、海葬纪念碑等,下同)不足问题,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现就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公益惠民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一处城市公益性公墓,20%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一处农村公益性公墓,现有公益性公墓实现规范化管理;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全部乡镇(街道)和村(居),城乡居民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413号)及《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并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年均人口数量,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一个行政村一般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根据实际情况,可若干个行政村(自然村)联合建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条件,要符合《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生态化改造,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

       (二)审批程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公墓建设在选址、占用土地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前必须对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风险评估。

       (三)土地使用。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福利殡葬服务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合理确定。

       (四)建设标准。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要符合《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建设要求,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公益性公墓要以骨灰入室安放(骨灰堂、骨灰塔、骨灰楼)、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为主,地表不留坟头或立碑。立碑安葬的墓碑主要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每个墓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已建成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上述要求逐步改造规范。

       (五)运行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价格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投入和管理服务成本,及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进行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有公益性公墓规范后,按上述原则定价。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收骨灰安放维护管理等费用。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组织具体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实施监管。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安葬墓位(存放格位)应严格按顺序依次安放,并向村(居)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要认真执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加强行风建设,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或价格)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对推动我省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413号)要求,把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优先发展公益性公墓,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为广大干部群众推进殡葬改革奠定良好基础,提供有效载体。没有公益性公墓的,不得批准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

       (二)实行以奖代补,完善投入机制。各地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可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奖补,同时研究制定完善落实生态文明殡葬的奖补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选择骨灰撒散、海葬等不留骨灰或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家庭可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原有的散葬坟墓,应引导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免费迁移并免费提供骨灰安葬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市、县、乡级三级公益性公墓要在墓区核心位置设立公益安葬区,免费为居民提供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服务,促进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殡葬新风尚。

       (三)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确定目标任务,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发展改革部门(含规划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建设规划编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要结合绿化荒山、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树葬、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四)加大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引导。各地要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高度,通过有效的政策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新理念、新风尚。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组织作用,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开展治理检查,完善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有关情况纳入殡葬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和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资金安全、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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