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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1-06 13:46:52  9254067次  来源:青岛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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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民〔2017〕34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8日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民〔2017〕34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监事长(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或者行业协会商会财务人员兼任。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第一届负责人的选举工作由筹委会负责。

  行业协会商会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由理事会负责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应当按照《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选举工作机构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提请相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选举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不参加轮值的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必须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但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聘任制秘书长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产生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理事长(会长)当选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适时组织面向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培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存在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履职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全市性其他行业协会商会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区市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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