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 青岛市殡葬服务网!

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
0532-84961513
地址
青岛市重庆南路178号
邮箱
qdbzxh@163.com

协会章程

青岛市殡葬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殡葬协会。

本社团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青岛市。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青岛市殡葬服务相关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结成,从事殡葬服务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青岛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统计、信息收集;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社团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社团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二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三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四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十八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三十五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六 本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本团体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三十七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十八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三十九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四十一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二 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三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四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十七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十八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九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六十五 本章程经2026120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在线QQ 首页 在线咨询
0532-84961513
服务热线 移动端浏览
通过手机继续浏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