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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八类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允许燃放时间仍为六天

2014-01-20 00:00:00  117846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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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燃放日仍为6天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今年我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仍为六天,即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市安监局与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发布的通告,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规定,在以下8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市安监局提醒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将依法没收违规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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