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殡 葬 协 会
青岛市殡仪服务站规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殡仪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殡仪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青岛市殡葬协会从事殡仪服务的各会员单位(殡仪服务公司)有约束力。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合法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殡葬行业形象。
第四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全体员工着装统一,服务热忱,客户满意。
第五条:遵守市场规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有意诋毁其他同业者声誉。
第六条:服务范围必须与经营许可相符,不得生产、销售不文明用品,不得举办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悖的不文明殡仪活动。
第七条: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用品价格并进行公示,凡政府已明确的定价项目都应参照执行。
第八条:实行服务项目、标准、价格消费者确认制度,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第九条:建立服务档案,完善服务流程,明确服务责任,让服务有据可查。
第十条:顺应市场需求,尊重客户意愿,依照客户的个性化要求提供不同档次的用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加强同业者间的协调、交流与沟通,学习、推广先进服务模式,努力提高殡仪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本规约各项条款,对查证属实的违反规约行为,协会将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约经相关单位确认生效实施。
青岛市殡葬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