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备用品生产会员单位:
经4月24日中国殡葬协会设备用品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律,维护殡葬设备用品市场秩序,营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环境,现将《中国殡葬协会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企业自律公约》通知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公约各项条款并做好落实工作。
中国殡葬协会
2018年5月18日
中国殡葬协会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单位竞争行为,建立殡葬设备用品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保障殡葬设备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公平竞争、相互尊重、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殡葬协会殡葬设备用品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单位都有义务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殡葬设备用品行业自律的基本要求是“守法、公平、诚信、责任、道德、友善”。
第四条 签署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应从维护行业及自身的长远利益和企业诚信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中国殡葬协会殡葬设备用品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建立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开展经营合作,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链。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支持和自觉接受中国殡葬协会组织的行业检测,各类产品严格执行殡葬设备用品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各会员单位应强化环保低碳、节能减排意识,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殡葬设备生产企业应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创新售后服务方式,满足使用单位不同的需求。
第九条 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争夺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
第十条 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禁止有故意诋毁、贬低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经营过程中不得贬低、诋毁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第十二条 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与事实不符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误导公众和使用单位的宣传信息。
第十三条 遵守殡葬设备用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标准,禁止制假、造假。不得损害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价格欺诈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确保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行业信誉。
第十五条 加强生产厂区建设,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开展相关岗位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管理体系,促进殡葬设备用品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第十七条 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技术协作,对行业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进行研讨,提出解决措施,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中国殡葬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际交流的活动中维护国家形象和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凡签署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和各项自律条款,自觉接受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二十条 中国殡葬协会设备用品工作委员会应引导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对于行业竞争中出现的纠纷应积极协调,化解矛盾。
第二十一条 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企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申请由中国殡葬协会设备用品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节,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签署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在设备检测工作中有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问题时,中国殡葬协会有权干预。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中国殡葬协会将停止其厂家的设备用品检测工作,同时,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协会将相关情况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电话:010-63539422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中国殡葬协会,中国殡葬协会将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殡葬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