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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办法

2013-01-07 00:00:00  117772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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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事〔2008〕29号

 

 

 

  

 

 

  青岛市民政局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办法

 

  (2008年5月2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推动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和存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只能供本村已故村民使用,不得向本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美化环境的原则。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选择荒山脊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水库、湖泊、河流堤坝,不得建在铁路、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没有荒山脊地的应当建骨灰堂。

  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到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办理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墓穴建造应当节约用地。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碑高不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

  在林地或林地边缘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

  第七条 骨灰堂建设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通风、除湿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

  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要求,禁止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公益性公墓禁止骨灰棺椁二次下葬。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按照投资建设主体单位情况,分别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存放骨灰登记等相关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丧葬习俗,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一条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定期检查制度,实现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墓区安置、骨灰存放管理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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