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字号:青价费〔2013〕40号 发布时间:9月30日
青岛民裕公益事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殡葬管理所:
根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4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百龄园公墓、九峰陵公墓收取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临时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墓墓穴使用合同已经期满,办理人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标准按墓穴净占地面积计收,以单个墓穴(双穴不超过1.2个平方米或单穴不超过0.8个平方米)为一个计价单位,核定百龄园、九峰陵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临时收费标准为200元/穴.年。待民政部门出台公墓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范后,再核定正式标准。
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护墓管理人员雇佣、办公费用,墓地设施的安全、整洁费用,墓区内秩序、消防、绿化、配套设施的运转、维护等费用支出。
三、公墓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文件、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公墓经营单位之前自行收缴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应将原标准履行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期满;超出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折抵到下一收费期中。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物价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