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销售墓地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等有关规定,现就胶州市辖区内禁止非法买卖公益性墓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我市自2018年以来,已根据举报情况陆续查处了一批销售非法墓地行为。自发布通告之日起,对向本村(社区)村(居)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地及非法买卖墓地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销售墓地者和坟墓购买者承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殡葬管理责任。市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发改、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包庇和纵容非法买卖销售公益性公墓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任何个人对向本村(社区)村(居)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地及非法买卖墓地行为都有权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举报电话:0532-82231101。
望全市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此通告,倡导绿色殡葬改革新风,坚决禁止非法买卖私售墓地等违法行为。对阻挠、妨碍殡葬执法,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胶州市殡葬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